永杉锂业间接控股股东拟受罚 上海钢石拟转让所持全部公司股份

2024年09月30日 | 小微 | 浏览量:77133

永杉锂业间接控股股东拟受罚 上海钢石拟转让所持全部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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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永杉锂业间接控股股东拟受罚 上海钢石拟转让所持全部公司股份)

永杉锂业(603399)9月30日晚公告,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收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此前,杉杉控股于2023年12月8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杉杉控股涉嫌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杉杉控股立案。

经查明,2020年7月之前,宁波炬泰的控股股东为杉杉控股。杉杉控股控制宁波炬泰,宁波炬泰管理层及工作人员由杉杉控股委派,投资项目由杉杉控股决策,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或审批,用印和行使永杉锂业(曾用名吉翔股份,以下简称“吉翔股份”)股东权利主要由杉杉控股审批。截至2020年7月17日,杉杉控股通过宁波炬泰持有吉翔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1.74亿股,占吉翔股份总股本的34.22%。

2014年6月之后,吴军辉、宋晓玉为杉杉控股代持上海钢石全部股份。杉杉控股控制上海钢石,上海钢石的管理决策由杉杉控股负责,工作人员由杉杉控股委派,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和审批,证件、印章和财务资料由杉杉控股保管。2020年7月17日,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收购陕国投・持盈35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吉翔股份5351.64万股,占吉翔股份总股本的9.84%。2020年7月30日,完成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杉杉控股未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向吉翔股份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辽宁证监局认为,杉杉控股持有吉翔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超过30%,继续进行收购时,未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郑永刚作为杉杉控股董事局主席,全程策划、组织收购事宜,系杉杉控股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辽宁证监局拟决定对杉杉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由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永刚已于2023年2月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永杉锂业表示,本事项涉及的拟处罚对象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不包含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本事项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退市情形。公司目前经营管理、业务运营及财务状况均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永杉锂业9月30日晚同步公告,杉杉控股已深刻认识到了相关错误并愿意接受处罚,将根据辽宁证监局后续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积极配合整改。上海钢石拟将持有的5351.64万股永杉锂业股票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更正前期错误,转让价格为市场价格,转让金额如超出上海钢石收购上述股票的金额,则超出部分的收益将上缴永杉锂业,以支持永杉锂业的发展运作。上海钢石在完成整改前,放弃其所持有的永杉锂业股票对应的投票权。

值得注意的是,永杉锂业曾于9月19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宁波炬泰的通知,因债务逾期违约,宁波炬泰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系统查询,并向宁波炬泰核实,确认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

据永杉锂业彼时公告,公司控股股东该次股份冻结系债务逾期,其中76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冻结对应债务金额为2.66亿元,26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冻结对应债务金额为0.94亿元,控股股东最近一年除此之外无其他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不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上述债务逾期经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股权司法冻结,除此之外控股股东无其他因债务问题所涉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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