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观察丨新公司法“小条款”,岂能被上市公司“大面积”忽略?

2024年10月24日 | 小微 | 浏览量:57692

时报观察丨新公司法“小条款”,岂能被上市公司“大面积”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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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时报观察丨新公司法“小条款”,岂能被上市公司“大面积”忽略?)

近日,梦洁股份公告披露,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许�刺峤坏牧偈碧岚福�提名增补郑鹏程为公司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核查后认为,该临时提案有效,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对此,梦洁股份董事陈洁在董事会上投了反对票。反对理由是,许�吹某止杀壤�达不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梦洁股份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截至提案日,许�闯钟忻谓喙煞莨善�819万股,持股比例为1.10%。也就是说,按照梦洁股份公司章程,许�床⒉痪弑柑峤涣偈碧岚傅淖矢瘛�

对此,梦洁股份解释,公司是按照新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了上述董事会决议。

2023年修订通过的《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而前一版本的公司法中,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资格门槛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换句话说,新公司法修订后,股东提案的门槛显著降低。这显然有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以及权利行使。

不过,这一新条款被诸多上市公司所忽略。新公司法生效后,大量上市公司在修订公司章程时,相关条款并未按照新公司法进行修订。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自9月15日以来,有近270家上市公司公告拟修订《章程》或披露了新修订的《章程》,但其中有超过200家公司的《章程》依然维持着“持股3%以上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前提出临时提案”的表述,占比超过75%。

有律师分析,公司章程的条款如与新公司法不符,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属无效规定,应及时对《章程》条款进行修订。

一如梦洁股份的公告,一些上市公司虽然尚未修订《章程》,但在实践中已按照新公司法执行。比如,中创股份10月14日晚披露,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厦门上越提交的临时提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将《选举沈嘉墨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厦门上越仅持有公司1.17%股份,这与中创股份现有《章程》规定不符。对此,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临时提案予以接受,并表示是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虽然只是一个“3%”变为“1%”,但对大量中小股东来说,却是增加了一项重要的股东权利。新公司法一个“小条款”变动,岂能被上市公司“大面积”忽略?这无疑值得更多上市公司警醒――应将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责编:万健�t

校对:刘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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