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提高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至30%;开展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建立偿债备付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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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贺觉渊
国务院办公厅12月25日发布《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明确将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扩大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提高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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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扩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将完全无收益的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纳入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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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方面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将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制造、数字经济、低空经济、量子科技、生命科学、商业航天、北斗等新兴产业基础设施,算力设备及辅助设备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机场等传统基础设施安全性、智能化改造,以及卫生健康、养老托育、省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纳入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提高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以省份为单位,提高至30%。
《意见》要求,完善专项债券项目预算平衡。在额度分配管理上,坚持正向激励原则。确保向项目准备充分、投资效率较高、资金使用效益好的地区倾斜,提高专项债券规模与地方财力、项目收益平衡能力的匹配度。在项目融资收益平衡上,确保专项债券实现省内各市、县区域平衡,省级政府承担兜底责任,确保法定债务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严防专项债券偿还风险。
《意见》提出,优化专项债券项目审核和管理机制。下放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权限,选择部分管理基础好的省份以及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的地区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支持经济大省发挥挑大梁作用。对“自审自发”试点地区以外的省份,完善项目审核“绿色通道”机制。建立“常态化申报、按季度审核”的项目申报审核机制。
《意见》强调,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各地要在专项债券额度下达后及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提前安排发行时间,及时完善发行计划。统筹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和进度,做到早发行、早使用。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在建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保障在建项目资金需求,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加快完善专项债券资金监管机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防挤占、截留和挪用。
为强化专项债券全流程管理,《意见》还提出,建立专项债券偿债备付金制度。完善专项债券偿还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专项债券偿债备付金制度,“自审自发”试点地区要加快建立偿债备付金制度。对收入较好的项目,允许动态调整全生命周期和分年融资收益平衡方案,支持提前偿还债券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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